彭某与焦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债权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焦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焦某承担,资产归彭某。后李某起诉主张该协议无效。经查,双方离婚时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居住生活,且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到期时间高度重合,存在明显的恶意串通逃债嫌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该“假离婚”行为对债权实现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审理程序。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变更记录。针对焦某主张的债务真实性,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债务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经营。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法院据此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焦某单方承担的约定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彭某与焦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所有债务由焦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焦某与彭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离婚财产及债务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夫妻不得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否则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