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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麻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女方在哺乳期及子女未成年期间,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周某某以麻某某再婚且子女已超哺乳期为由,拒绝支付超出原定金额的费用,主张协议条款已失效。麻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解释“哺乳期”及“未成年期间”的具体含义及抚养费支付期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且涉及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情节,需平衡双方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了女方再次怀孕的医学证明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原协议基础已变更;麻某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子女出生证明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及书面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立法本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原告周某某关于明确抚养费支付期限的请求,但驳回其停止支付抚养费的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未成年期间”指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女方孕期不影响该期限认定。被告麻某某应继续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时,应作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解释。同时,确立了女方孕期不改变既定抚养义务履行期限的裁判标准,为类似家事执行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