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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张某某以杨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张某某所有,但关于“家庭共同积蓄”的分割条款表述模糊,仅写有“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未明确是否包含隐匿账户。张某某主张该条款系杨某某利用其恐惧心理胁迫签署,且杨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要求重新分割。杨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一段记录杨某某辱骂推搡的视听资料,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及协议签署时的非自愿性。被告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协议原件,主张已履行分割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协议条款在显失公平情形下的效力,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与事实核对。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确认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张某某补偿杨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万元;三、被告杨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某家务劳动补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四、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背景下,对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应结合缔约背景进行实质解释,而非仅拘泥于字面含义。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暴受害方在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上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调解优先相结合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