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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赵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赵某一次性支付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离婚后,赵某未按约履行。吴某主张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赔偿的条款系赵某为达成离婚而作出的虚假承诺,实则并未发生法定过错情形。吴某提交了一段赵某承认“当时为了快点离婚才答应赔钱,其实没做什么”的录音,主张该录音证明协议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且赵某无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是否有效,以及视听资料能否证明法定过错不存在。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吴某提交了赵某承认“为离婚而承诺赔偿”的视听资料(录音),试图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非真实意思表示且赵某无过错。赵某质证认为该录音系断章取义,且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拒绝履行。双方围绕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详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或补偿的约定,若未明确指向法定损害赔偿,通常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延伸或自愿补偿。当事人仅凭单方录音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法定损害赔偿,若无法证明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法院不予支持。这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后续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