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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谭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谭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需向赵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然而,离婚登记完成后,谭某某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赵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某履行赔偿承诺。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且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可执行性。赵某某主张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谭某某抗辩称该赔偿缺乏法定过错依据,且协议未明确支付期限,请求驳回诉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涉外婚姻登记证明以及证人证言,证明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行为,且双方已就损害赔偿达成明确合意。被告谭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过错事实并质疑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合法性及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强调,即便存在涉外因素,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具约束力。但若原告未能充分证明法定过错情形或协议约定不明,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需严谨规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