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徐某某支付补偿款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徐某某长期实施精神及肢体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签订后,徐某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且隐匿财产。张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徐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违约,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据家暴情节主张损害赔偿。徐某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拒绝额外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家暴情形下的财产倾斜分配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转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离婚协议,申请对被告隐匿的银行流水进行司法审计鉴定。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财产分割协议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60万元;三、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且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对已签署的离婚财产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并予以撤销。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