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刘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刘某承担,谢某无需负责。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谢某需先行偿还。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依约履行债务承担义务并赔偿损失。刘某辩称该债务系谢某个人挥霍所致,且谢某提交的录音证据存在剪辑嫌疑,不予认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同时涉及女方处于哺乳期后的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双方离婚时的录音资料,证明刘某曾口头承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刘某则申请对录音进行完整性鉴定,并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录音形成过程及内容连贯性,以确认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向非约定承担方主张权利后,该方清偿后可依协议追偿,但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本案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债务细节及追偿机制,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追偿权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