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王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王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子女抚养费共计50万元,并于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然而,协议生效后王某某仅支付10万元,剩余40万元迟迟未付。张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以违约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王某某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补偿条款的履行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张某某提交了经法院确认的离婚调解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王某某存在违约事实。王某某辩称经济困难,请求延期支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丧失履行能力。双方围绕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及协议履行期限的起算点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剩余经济补偿金及抚养费40万元,并支付以40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经济补偿及抚养费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单方免除履行义务。同时,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家暴离婚案件时,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护及对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规范认定,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