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高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高小某由陆某抚养,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陆某以高某未按约定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强制履行。经查,高某因工作调动长期异地,且陆某多次以孩子不适应为由拒绝配合交接。争议核心在于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及父母双方的协作义务。陆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高某曾试图接走孩子但被陆某阻拦,并伴有言语冲突。法院需厘清是探望权受阻还是抚养方滥用权利阻碍探望,重点审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陆某提交了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录音),试图证明被告高某存在干扰孩子生活的行为;被告高某则提交了工作证明及过往履行抚养费的转账记录,主张自己具备探望条件且无过错。双方围绕探望权的具体执行细节及是否存在阻碍行为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官重点询问了孩子目前的心理状态及实际生活安排。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纠纷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边界。法院强调,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不干扰子女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父母双方应秉持合作精神。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长期阻碍探望,或探望行为确实影响孩子稳定,法院可驳回强制履行请求,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解决具体执行问题,避免机械裁判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