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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军人)与王某某(非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王某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拒绝配合将共有房产过户至张某某名下。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履行离婚协议。鉴于张某某现役军人身份,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及协议履行争议。王某某辩称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但未能提供有效还款计划或担保。双方对协议效力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具体履行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及电子通讯记录,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王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及收入证明,主张履行困难。法院经审查证据,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军婚姻背景下协议履行的公平性与可行性,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权益的尊重与保护。在涉军离婚协议履行纠纷中,法院注重平衡非军人配偶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