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邓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邓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邓某某因婚内出轨过错,需向陈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邓某某未按约支付赔偿金,且拒绝配合过户。陈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邓某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要求履行赔偿义务。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后的违约争议,邓某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拒绝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进入调解程序。陈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邓某某违约事实;邓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赔偿金额提出抗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赔偿款支付期限及房产过户配合义务进行协调。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邓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二、邓某某于收到款项后五日内配合陈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便在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赔偿义务,另一方仍可诉诸法律救济。调解结案既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未成年子女利益及执行效率,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