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孙某涉外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孙某将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过户至黄某名下,并支付补偿款。协议签订后,孙某以房产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亦未支付补偿款。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履行协议。孙某辩称,该房产涉及境外资产处置,且黄某提交的证明孙某违约的录音证据存在剪辑嫌疑,真实性不予认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特别是当一方以资产复杂为由拒绝履行时,法院如何审查证据并判定履约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提交了书面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及一段显示孙某承认违约事实的视听资料(录音)。被告孙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完整原始载体。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及关联性,并询问了涉外婚姻登记及财产约定的背景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若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且关键视听证据存在瑕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法院将依法驳回诉请。这提示当事人在涉外家事纠纷中,应注重证据的原始性与完整性,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