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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董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董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董某将名下某公司股权及银行存款分割给蒋某。然而,董某在协议签订后,利用其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关联交易等方式,恶意转移公司资产,导致协议约定的股权价值大幅缩水,且部分银行存款已被转至其亲属账户。蒋某发现后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董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多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蒋某申请对涉案公司财务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详细列明了董某转移资产的时间、金额及流向。被告董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董某陈述的一致性,确认了财产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被告董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二、被告董某自愿放弃其在涉案公司剩余股权中的全部权益,归原告蒋某所有;三、被告董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因转移资产造成的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项按原离婚协议执行,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司法审计与鉴定意见,精准认定隐匿行为,并在调解中体现对过错方的惩戒,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公平与诚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