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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邓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夫妻,邓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但邓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拒绝配合办理登记,导致协议未履行。赵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强制履行。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限制。赵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财产清单及沟通记录,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以证明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胁迫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适用公开开庭审理程序。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庭审中,原告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财产分割明细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协议签署合法有效;被告邓某某出庭应诉,强调《民法典》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条款,反对离婚。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履行与军人配偶权益保护的平衡。虽然协议形式上成立,但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原告撤诉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尊重,同时也提示当事人,离婚协议需以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单方起诉离婚需符合法定情形。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