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王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李某发现王某在女方孕期及哺乳期期间,擅自将孩子送养给第三方,严重违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安排。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及自己的监护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送养行为无效并恢复抚养关系。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女方孕期或哺乳期及子女抚养安排的重大变更,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抚养权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王某承认擅自送养孩子的事实;被告王某辩称送养系为子女利益,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送养程序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约束力,强调父母不得随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时,法院需严格审查变更抚养关系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最佳利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