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邓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中国籍)与邓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邓某因婚内出轨过错,需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限期履行。协议签署后,邓某仅支付首期款项,余款长期拖欠。杨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外婚姻背景及离婚协议中明确的过错赔偿约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涉外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杨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涉外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往来邮件等电子数据,证明邓某存在婚内过错及未履行协议义务的事实。邓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支持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邓某向杨某支付剩余离婚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三、驳回被告邓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约定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在涉外家事纠纷中,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书面审理在事实清楚案件中的适用,提高了司法效率,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