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杨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杨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因杨某某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杨某某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婚后,杨某某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构成重大过错。张某某据此起诉离婚并主张赔偿。杨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称未经其同意不得判决离婚,且协议系胁迫签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过错方违反婚前财产及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杨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亲子鉴定报告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杨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胁迫签署。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军人配偶在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时,有权依据有效协议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并未免除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平衡保护,对类似涉军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