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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江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江某独自承担。离婚后,江某未按约履行清偿义务,导致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郭某名下财产。执行过程中,郭某提出异议,主张该债务虽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依据离婚协议应由江某承担,其不应成为被执行人。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江某以未足额支付抚养费为由抗辩拒绝履行债务。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执行异议的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郭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原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判决书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债务承担约定及江某违约事实。江某提交部分还款凭证及子女生活支出记录,试图证明其已履行部分义务或存在抵销情形。法院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重点审查离婚协议内部约定对外部债权人的约束力。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同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律风险的重新评估及纠纷解决的自主性,提示公众在涉及共同债务时需谨慎评估协议效力及执行风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