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3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博某某抚养,高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房产。2022年5月,博某某发现高某某隐瞒了部分银行存款,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审理期间,博某某经医院确诊怀孕,处于孕期特殊阶段。博某某主张高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要求多分财产;高某某辩称协议已履行完毕,拒绝重新分割。鉴于博某某孕期身体状况及案件涉及身份关系解除后的财产争议,法院需审慎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明细及医院怀孕诊断证明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被告隐匿财产且自身处于孕期需特殊保护。被告高某某提交了已履行抚养费支付的凭证及房产过户记录,抗辩协议效力。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比对,重点核实了银行流水中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转出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原告博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考虑到自身孕期状况及与被告沟通情况,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尊重。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若原告因特殊生理阶段或策略调整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避免了在特殊时期进行对抗性诉讼可能带来的身心伤害,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