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赵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赵某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为由,单方面变更抚养权归属,拒绝徐某某行使探望权,并擅自将孩子户籍迁出原籍。徐某某认为赵某某违反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及抚养权稳定的约定,且赵某某在徐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时,通过证人(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其存在阻挠行为。双方因探望权行使及抚养权实际履行产生激烈争议,徐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及社区调解记录。赵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孩子目前由其独自照顾且孩子对徐某某存在恐惧心理,主张变更抚养权需另案诉讼。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及探望权执行的特殊性,听取了双方关于孩子最佳利益的陈述,并核实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及探望权执行中,法院需优先考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若直接执行探望可能对孩子造成心理创伤,且存在抚养权实质争议,应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实体争议,而非在执行程序中强行推进,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