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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高某原系夫妻,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一套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后高某擅自将该房产抵押借款并涉诉,导致房产被查封。于某主张高某违反离婚协议,要求确认房产归子女所有并排除执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第三人(债权人)权益保护。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审理过程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查封裁定;高某提交了抵押借款合同及银行流水。双方对离婚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未履行时的物权变动效力及对抗第三人的能力。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产当前市场价值及抵押权设立时间进行核实,以厘清权利顺位。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于某的上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有效,但鉴于该房产已设立抵押权且抵押权人为善意第三人,于某不得对抗该抵押权的实现。驳回于某要求直接排除执行的请求,责令高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需待抵押权消灭后进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虽有效,但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前,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当事人应及时办理财产过户,以防范一方擅自处分财产引发的法律风险,平衡了家庭成员内部约定与外部交易安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