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焦某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焦某某未按约履行,陆某某遂诉至法院。审理期间查明,焦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争议房产涉及焦某某父母出资部分,权属存在争议。陆某某主张焦某某恶意违约,要求强制履行并赔偿损失;焦某某辩称因子女抚养及房产产权不清,暂不具备履行条件,且陆某某未尽协助义务。本案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在涉孕期/哺乳期特殊背景下的履行可行性及产权瑕疵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催告函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焦某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父母出资凭证及婴儿出生证明,主张履行障碍及特殊保护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履行条件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明确性及实际履行可能性,结合哺乳期特殊情节,对双方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纠纷中,若财产分割标的存在权属争议或履行条件尚不成熟,尤其是涉及哺乳期妇女及复杂家庭财产结构时,法院不宜简单强制履行。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司法介入民事契约履行的审慎原则,提示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确保条款具备可执行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