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陈某某,存款平分。离婚后,徐某某未按约配合办理过户,且陈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协议签署前已将名下某科技公司股权通过关联交易低价转让给亲属,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股权收益及房产过户。徐某某辩称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且转让价格符合市场惯例,否认隐匿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股权转让协议及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电子数据,证明徐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徐某某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转让价格公允且陈某某知情。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对账。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三、徐某某向陈某某支付股权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可依法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认定恶意转移事实,体现了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类似涉股权隐匿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