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某与马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马某某需将名下某商铺过户至孙某某名下,并一次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作为对马某某婚内过错的补偿。离婚后,马某某未按约履行过户及付款义务,孙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鉴于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存在分歧,且马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迹象,孙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履行协议并支付损害赔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诉前调解。孙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商铺权属证明及催款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马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以证明其曾尝试履行但存在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及财产过户条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核实了双方关于子女抚养的协商情况。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马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孙某某办理商铺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双方各半承担;二、马某某于过户完成后三日内向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探望权达成一致,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可诉性与强制执行力,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同时,通过诉前调解高效解决财产履行与子女抚养交织的复杂家事纠纷,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兼顾情理”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