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焦某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焦某将名下某房产过户至谢某及子女名下,并支付补偿款。离婚后,焦某以该房产涉及其已故父母遗产继承为由,主张该房产属家庭共有财产,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无法单独处分,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谢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焦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过户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涉及继承份额房产的处分效力及履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催告记录。焦某申请其亲属作为证人出庭,提交证人证言以证明该房产系父母遗产,焦某仅享有部分份额,且其他继承人反对处分。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及焦某主张的继承抗辩是否成立,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谢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将产权变更至原告谢某及双方子女名下;二、被告焦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驳回被告焦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即便标的物涉及第三人继承权益,当事人仍应通过内部结算或另行解决继承纠纷来履行协议,不得以此对抗配偶方的履行请求权,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