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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何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周某某所有,何某某配合过户。然而,在协议签订后、过户前,何某某擅自将房产抵押借款并将所得款项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周某某发现后诉至法院,主张何某某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多分。何某某辩称该款项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何某某行为是否构成隐匿转移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分割比例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明细及房产抵押登记信息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在协议签订后转移资金的事实。被告何某某提交了部分消费凭证,但未能证明资金流向与家庭共同生活的关联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与金额合理性,确认被告存在规避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何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二、涉案房产归原告周某某所有,被告何某某需在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三、被告何某某需向原告周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分三期付清;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订后、财产分割完成前,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若一方在履行前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重新分割并请求多分,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