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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邓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邓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邓由邓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离婚后,邓某以李某工作繁忙、居住环境不稳定为由,多次拒绝李某行使探视权,甚至阻挠李某与孩子见面。李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履行协议,保障其探视权,并主张邓某的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请求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视权的具体履行方式及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探视受阻录音及居住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阻挠探视的事实。被告邓某提交其工作繁忙证明及孩子意愿陈述,辩称李某不具备探视条件。法庭围绕探视权执行难点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重点审查了阻挠探视行为的持续性及对孩子心理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李某行使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李某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周日傍晚前送回;二、驳回原告李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具体履行标准,强调父母不得以个人理由非法剥夺另一方探视权。裁判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保障探视权的同时,审慎处理变更抚养权请求,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执行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