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女方)与王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感情渐淡。2021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王某某支付赵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补偿共计50万元,并配合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王某某以军人身份需经组织批准为由,长期拖延办理手续,且未按约支付款项。赵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王某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并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判令王某某支付全部款项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赵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催款记录以及两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某存在过错及协议未履行事实。王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且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拒绝履行。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上诉人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被上诉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款项共计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双方已达成真实合法的离婚协议,军人一方不得仅以“需经组织批准”为由恶意拖延或拒绝履行财产及补偿义务。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强调契约精神与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平衡了特殊身份保护与民事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