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某需支付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生效后,李某某仅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及房产过户事宜均未履行。周某某遂起诉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8万元及违约金,主张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未履行是否构成新的侵权或违约,以及周某某主张的过错损害赔偿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及婚姻过错事实。被告李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确认协议效力及欠款事实,但对周某某主张的“重大过错”缺乏直接证据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条款的性质。若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补偿或赔偿金额,该约定具有合同效力,应优先适用违约责任而非重新认定过错。原告在已签署包含赔偿内容的离婚协议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主张法定过错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禁止重复救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