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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系夫妻,王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婚后购置的某市房产归刘某个人所有。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确认该房产归刘某所有。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导致刘某无法行使完整物权。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辩称该房产涉及其父母部分出资,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且认为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存在误解,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判决确定的财产归属是否因涉第三人(王某父母)出资而需重新析产,以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对执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提交了生效离婚判决书、房产证及王某拒绝配合的沟通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王某提交了其父母当年的转账凭证,主张该款项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追加其父母为第三人参与析产。法院经审查,认为离婚判决已对财产归属作出终局性认定,且王某父母并非离婚诉讼当事人,其出资性质已在离婚诉讼中经法庭调查确认,不属于执行阶段重新审理的范围。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同意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刘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放弃对王某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主张。双方就本案执行事项达成和解,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涉及第三人出资为由在执行阶段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归属。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尊重,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执行僵局,既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