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周某因婚内出轨需向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签署后,周某仅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及房产过户事宜均拒绝履行。彭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周某辩称该赔偿系受胁迫签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彭某主张周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在诉前调解阶段由法院主持调解。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周某承认过错及欠款事实。周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及履行期限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支付剩余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双方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使未通过诉讼判决,协议约定同样具有约束力。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柔性司法化解矛盾,既维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又促进了纠纷的高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