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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江某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江某某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江某某未按约定配合马某某行使探望权,多次以孩子生病、考试为由拒绝探视,甚至变更居住地以躲避。马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江某某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协议履行争议,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与被告沟通拒绝探视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江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就医记录,主张因孩子健康原因无法配合探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协助义务或存在法定阻却事由。双方围绕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及抚养费支付标准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马某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周日傍晚前送回;二、被告江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望权条款的可诉性与强制执行力,强调父母不得以个人好恶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与情感需求,通过细化探望方式,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利益,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