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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黄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黄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产生矛盾,朱某多次提出离婚未果。2021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由朱某抚养及财产分割,但黄某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2022年,朱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有效且黄某违约,要求确认离婚并履行协议。黄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作为军人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诉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子女出生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双方曾达成离婚合意及子女现状。被告黄某提交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其现役军人身份及不同意离婚的立场,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主张协议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法庭围绕协议效力、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及子女抚养安排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朱某抚养,被告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驳回原告朱某关于按照《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原则上需军人同意,但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曾达成离婚合意,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未办理登记的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财产分割需重新依法认定,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