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曾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曾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曾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曾某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且长期拖欠抚养费。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房产折价补偿金额及子女探视权的具体安排产生分歧。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证人证言等证据展开质证,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实际履行能力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曾某存在违约行为及实际居住情况。曾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协议履行的可行性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落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曾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按月支付标准;于某同意调整探视时间以配合曾某工作;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强制执行阶段的适用。通过不公开审理与调解结案,既保障了债权实现,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隐私,为涉家事纠纷的执行和解提供了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