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何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何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何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向杨某追偿,杨某被迫清偿部分债务后,依据离婚协议起诉何某要求追偿。何某辩称该债务系杨某个人挥霍所致,非夫妻共同债务,且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涉及离婚协议未履行引发的违约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催款函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债务存在及已代为清偿事实。何某提交家庭收支明细,主张债务性质异议。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债务形成的时间背景。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杨某因与何某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离婚债务处理中的优先性。虽最终撤诉,但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一方未按约履行,另一方有权追偿,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及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