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套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杨某一直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董某以监护人身份代为起诉,要求杨某履行协议。审理中查明,该房产因杨某个人债务纠纷,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杨某主张该房产已实质丧失履行条件,且董某作为前配偶,在杨某未直接侵害子女权益的情况下,无权单独主张权利。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涉未成年子女财产条款的效力及执行可行性,特别是在房产被查封状态下的权利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查后移送审判庭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董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子女出生证明等电子数据及复印件,证明协议效力及监护关系。杨某提交了法院查封裁定书及执行案件立案信息,主张履行不能。双方未进行庭审质证,法院仅依据书面材料对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实房产查封状态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未成年子女财产条款虽有效,但在标的物被司法查封导致履行不能时,法院需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子女权益。监护人代为起诉需具备正当性,若直接侵害方未违约但客观履行受阻,不宜简单强制过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执行可行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