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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董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董某支付蒋某补偿款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生效后,董某仅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及房产过户均未履行。蒋某调查发现,董某在协议签署后,通过多个隐蔽账户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名下,涉嫌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蒋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董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支付剩余补偿款,并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请求对隐匿财产部分予以少分或不分,同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因涉及家庭隐私及财产细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截图、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董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后存在大额异常转账行为。董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离婚协议履行情况的关联性,以及董某是否存在故意隐匿财产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蒋某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部分;二、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董某支付剩余补偿款40万元的判项;三、改判支持蒋某关于董某隐匿财产部分的诉讼请求,判令董某就其隐匿的20万元存款向蒋某支付相应份额,并酌情支持蒋某部分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四、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关注协议本身的效力,更重视对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惩戒。通过支持过错损害赔偿及隐匿财产少分请求,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