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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博某某于2020年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博某某直接抚养,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同时约定博某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后,博某某未按约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且以冯某某探望行为不当为由,长期阻挠其行使探望权,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冯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某某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并保障其探望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探望权条款的履行效力及执行边界,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与协议强制执行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冯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多次沟通记录,证明博某某违约事实。博某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及心理评估鉴定意见》,主张冯某某存在情绪不稳定情形,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此抗辩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的具体约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冯某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原告冯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接子女共同生活,被告应予配合,但鉴于鉴定意见提示的风险,探望过程应在公共场合或第三方见证下进行;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诉性与可执行性,同时强调探望权的行使需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法院在支持探望权的同时,依据专业鉴定意见对行使方式作出限制性调整,平衡了父母权利与未成年人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