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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吴某离婚损害赔偿及隐匿转移财产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婚后感情渐淡,蒋某发现吴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吴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并支付补偿款,但吴某拒不履行。蒋某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审理中查明,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私下转账等方式,将多处银行账户资金及理财产品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严重侵害了蒋某的财产权益。该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且涉及财产隐匿转移的特殊情节,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吴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吴某辩称系正常家庭支出,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日常开销的合理性,结合证人证言对吴某隐匿财产的事实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被告吴某向原告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对被告吴某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时予以少分,原告分得该部分财产的百分之七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强化了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依据充分证据链认定恶意转移行为,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