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陈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陈某因婚内存在重大过错,需向邓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在离婚登记完成后,陈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且擅自转移了协议中约定的部分共同财产。邓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陈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要求判令其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邓某提交了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催告函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协议效力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陈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履行能力不足。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付款期限与金额减免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邓某人民币45万元;二、原告邓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使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一方仍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与维护协议稳定性的平衡,对类似离婚协议违约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