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沈某某所有,博某某配合过户。离婚后博某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且擅自将该房产抵押借款。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所有权并判令博某某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审理中查明,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但博某某主张该房产涉及其父母部分出资,应视为对博某某的赠与,要求重新析产。沈某某否认该主张,认为父母出资系借款。双方对房产现值及抵押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效力及房产最终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证明协议约定及博某某违约事实。博某某提交其父母转账凭证及借条,主张房产含父母出资,应属个人财产或需重新分割。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房产进行价值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明确性及博某某抗辩理由的证据充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沈某某所有;二、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沈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博某某关于重新析产的抗辩请求;四、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沈某某承担50%,博某某承担5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即使一方事后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若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变更。同时,确立了在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房产归属的情况下,非配合方不得以父母出资等理由对抗协议效力,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