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林某某与高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高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高某某仅支付两个月费用,且拒绝配合过户。此时林某某处于哺乳期,独自抚养幼子,经济压力巨大。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履行过户义务。高某某辩称因失业暂时无力支付,且房产存在抵押,无法过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支付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情境下,男方履行义务的紧迫性与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曾口头承诺履行但后续反悔。被告高某某提交了失业证明及贷款合同,主张履行困难。法庭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被告履行能力的真实性,组织双方就抚养费支付期限及房产过户条件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某拖欠的抚养费6000元,并自次月起按月支付3000元直至子女成年;二、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因抵押原因无法过户,则折价补偿原告相应款项;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抚养费支付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弱势方权益,对“履行困难”抗辩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协议实质履行,体现司法对家庭伦理与法律效力的双重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