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杨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中国籍)与杨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上海市中心的房产归董某所有,杨某配合办理过户,杨某名下境外账户存款归杨某所有。协议签署后,杨某未按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拒绝披露境外账户余额。董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财产分割条款。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协议履行争议,核心焦点在于跨境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及杨某对境外资产的披露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外因素及事实清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期间,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董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催告函。杨某提交了其国籍证明及一份由境外机构出具的资产鉴定意见,主张部分存款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但未能提供完整流水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真实性及杨某举证责任的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鉴于原告董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过户及境外资产披露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提示当事人在涉外家事纠纷中,应注重证据的公证认证及完整性,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体现司法对私法自治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