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谭某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及房产折价款共计80万元,分两年付清。然而,谭某仅支付首期款项后便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继续履行,且双方因孩子哺乳期抚养权产生分歧。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谭某支付剩余款项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双方曾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但被告违约,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效力及剩余款项的支付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催告函,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谭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因突发疾病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请求延期支付。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结合书面证据与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核实。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书》有效;二、被告谭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剩余款项60万元;三、原告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探望权达成一致,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即使一方违约,另一方仍有权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维护家庭稳定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