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焦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焦某怀孕。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焦某哺乳期内的子女由谢某抚养,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焦某以谢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且拒绝配合房产过户。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焦某履行离婚协议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被告焦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原告抚养条件不利。法院在审理期间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抚养费支付时间及房产过户配合义务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焦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谢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二、被告焦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双方就离婚协议其他事项再无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注重平衡双方权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