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朱某所有,谢某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谢某以房产存在抵押且其个人债务为由,拒绝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朱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谢某履行离婚协议义务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朱某主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谢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谢某辩称,因房产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银行不同意变更抵押人,且其个人债务纠纷导致房产被查封,客观上无法履行过户义务,请求驳回朱某诉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催办过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协议效力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谢某提交了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暂不办理变更抵押人证明以及法院查封裁定书,主张存在履行障碍。法院经书面审查,确认离婚协议效力,但重点审查了履行可行性及被告抗辩理由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边界。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导致客观上无法履行时,法院需审慎判断是否支持强制履行请求。若履行障碍暂时存在且非因恶意违约造成,直接判决协助过户可能缺乏可执行性,体现了司法裁判对执行可行性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