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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麻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赵某某,麻某某配合过户。离婚后,麻某某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且赵某某发现麻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前后,通过虚构债务、私下转账等方式隐匿并转移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赵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麻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重大过错,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麻某某辩称系正常家庭支出,否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麻某某是否构成隐匿转移财产及过错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赵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离婚协议,证明麻某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向及违约事实。麻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但未能提供合理用途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认定赵某某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麻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麻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某支付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5万元;二、麻某某赔偿赵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三、麻某某于十日内配合赵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未履行背景下,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通过电子数据认定过错,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配偶财产权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