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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马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郭某及子女,并支付补偿款。然而,马某在郭某处于哺乳期期间,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过户义务,且拒绝支付剩余补偿款。郭某遂诉至法院,主张马某违约,要求强制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在特殊时期(哺乳期)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同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的析产与继承预备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哺乳期证明,并申请调取双方沟通录音(视听资料)以证明马某恶意拖延。马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因经济困难暂无法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马某承认债务及拖延事实的内容,结合书面协议,确认了马某的违约行为及郭某在哺乳期的特殊处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及补偿款支付的条款有效,责令马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已到期补偿款;驳回郭某关于未到期款项立即支付的请求,改为分期支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特别是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倾向于保护弱势方权益。同时,通过视听资料补强证据链,体现了司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为类似涉约离婚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