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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曾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系夫妻,曾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协议约定,若因感情破裂离婚,曾某需支付麻某经济补偿金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后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曾某未按约履行付款及过户义务。麻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曾某违约。曾某以军婚保护为由抗辩,但法院认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曾某违约事实。曾某提交了鉴定意见,试图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但经质证,该鉴定意见因程序瑕疵未被采信。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义务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及曾某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曾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麻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0万元,麻某放弃剩余款项主张;曾某于款项付清后十日内配合麻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若曾某逾期履行,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确认本调解协议为最终解决方案,不再就此事提起任何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只要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财产分割条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军人身份不豁免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民事义务,体现了法律对契约精神与军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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