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韩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韩某一次性支付陆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韩某未按约支付款项,且拒绝配合过户。陆某遂诉至法院,主张韩某违反离婚协议,要求履行赔偿义务。韩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共同原因,且陆某存在过错,不应单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指出陆某在诉讼期间已另行达成和解意向,故请求驳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催告函等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韩某提交了双方后续沟通的微信记录截图,主张双方已就履行方式达成新的一致。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离婚纠纷中的优先性。在原告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或履行完毕而申请撤诉时,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尊重意愿”的理念。